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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重復訴訟?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2/11/3 9:07:54 瀏覽量: 看看“寶島眼鏡”案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起訴廣州海珠區(qū)寶一島眼鏡店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寶一島眼鏡店在其招牌及配鏡單等處使用“寶島眼鏡”等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維持了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寶島公司經與商標權利人簽訂合同,獲得第772859 號“寶島及圖”等多件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晶華寶島公司在經營中發(fā)現,寶一島眼鏡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突出使用“寶島”等標志,晶華寶島公司的相關行為涉嫌侵犯構成商標侵權。2020年12月15日,寶島公司將寶一島眼鏡店眼鏡店起訴至海珠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寶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寶一島眼鏡店的主要抗辯理由為對方構成重復起訴,其認為,該案被告投資人為王某某,而原告曾于2020年6月起訴王某某,理由為王某某在其經營的寶一島眼鏡店(原名廣州寶島眼鏡)招牌等多處位置使用“寶島”等標志的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根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王某某已停止侵權,更改店鋪名并支付了相應賠償款。寶島公司就同一事項多次起訴寶一島眼鏡店,該行為屬于惡意訴訟。 海珠法院圍繞該案是否屬于重復訴訟、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在該案是否構成重復訴訟問題上,海珠法院認為,另一起已生效案件中的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19年9月16日,而該案中被告成立時間為2019年11月20日,該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20年10月11日;另一起案件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寶一島眼鏡店,該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個人獨資企業(yè)性質的寶一島眼鏡店,即該案被告,實施主體并不相同。因此,該案訴訟不屬于重復起訴的情形。 在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上,海珠法院認為,被告經營內容與原告權利商標服務項目相同,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兩件權利商標均構成相似,被告在相同類別服務上以商標性使用的方式突出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海珠法院一審判決寶一島眼鏡店停止侵權,并賠償寶島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一審判決后,寶一島眼鏡店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點評 市場主體在經營中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內蘊的價值,通過樹立自身品牌增值增收,而妄想“耍小聰明”鉆法律空子規(guī)避法律制裁,最終只會聰明反被聰明誤。該案中,被告雖然設立了新的商事主體并更換了新的招牌,但其當下的經營行為仍然會造成公眾混淆,構成新的侵權情節(jié),權利人當然可再次主張權利。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artyhx.com/content/?628.html 相關文章 |